銓敘部因應社會日益變遷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修正,重新檢討本辦法中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相關事項。修正後,明定留職停薪人員於期間屆滿或原因消失後,得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分條規定「應予」及「得申請」留職停薪事由、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子女滿3足歲止、增訂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或屆滿之次日辭職或離職,不受應先申請復職之限制、明定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或屆滿逾期未復職者視同辭職之生效日期,以及為與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一致,修正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得依所代理職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等相關規定。
前開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請自行下載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