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彰化縣福興鄉文昌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60006135A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發展特色社團活動實施辦法(電子檔1個)
主旨:為加強宣導各校辦理特色社團活動應注意事項,重申「彰化縣國民中小學發展特色社團活動實施辦法」,請查照。
說明:
一、重申「彰化縣國民中小學發展特色社團活動實施辦法」第5條第6款規定:「學校應於學生在校時間辦理,且不得以營利方式辦理各類才藝班。」及同辦法第8條規定略以:「...社團活動之經費以『代收代付』方式,納入各校公庫專款專用,其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關法規。」
二、請各校加強宣導,轉知所屬相關人員。
三、檢附「彰化縣國民中小學發展特色社團活動實施辦法」乙份。
正本: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教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