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除草劑管理,以達友善環境維護生態之目的,請落實執行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登記使用範圍,不得使用除草劑之規定。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6年10月17日府農務字第1060350274號函辦理。
二、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統計資料顯示,近日來國內除草劑使用量有逐漸增加之趨勢,為強化除草劑管理,避免違規使用影響生態,請落實執行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3條之規定,使用農藥者應按農藥標示記載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
三、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登記之除草劑使用範圍包括:糧食作物(水稻及雜糧作物)、園藝作物(蔬菜園及果樹園)、特用作物(茶園、蔗園、菸草園、亞麻園及風菇園)、森林(造林地)、花卉(玫瑰盆花)、草皮(百慕達草及地毯草草皮)及其他(水生雜草布袋蓮、非耕作農地雜草及小花蔓澤蘭)等,詳細內容請至「農藥資訊服務網」查詢。
四、非屬前述核准登記之使用範圍,均不得使用除草劑。違反者,可依農藥管理法53條裁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